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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2. 具有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法定任用資格者,其取得任用資格後任較高官等年資得與前項年資合併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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