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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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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或考成不予採計。
  2. 2.本法第四條第三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第四款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及第五款規定應薦任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考績或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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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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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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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