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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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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 2.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構)或學校,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原錄取分發區同職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3. 3.第一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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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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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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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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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