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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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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二歲以下。 二、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三、四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七歲以下。
  2. 2.違反前項規定,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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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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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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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3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之一,且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