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第 10 條
- 1.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應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三年、未滿六年者,僅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構)、學校任職。
-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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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155號及341號解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10條的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上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根據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特種考試及格任用之人員,依法令既於一定期間內受有轉調之特別限制。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6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5條及第16條,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的調任限制應得以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為依據。 參考資料: - 《司法院釋字第155號及341號解釋》 - 《公務人員俸給法》 - 《公務人員保障法》 以上資料係根據最新法規進行釐清,有關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轉調限制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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