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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應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三年、未滿六年者,僅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構)、學校任職。
  2.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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