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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第 3 條

  1. 1.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十八歲,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得依附表一、二、三、四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考試。
  2. 2.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報名本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報名本考試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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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三條,該條指出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十八歲,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得依附表一、二、三、四之規定,應本考試各等別考試。此規定主要是針對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國民參加特種考試的相關規範。參考資料為公布於中華民國官方網站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相關規則,並未有特定範例可供舉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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