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第 6 條
- 1.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考試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 2.前項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依附表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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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 6 條的釋義如下: 1.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考試的應考人應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交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格檢查表,並且強調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按規定期限繳交表格的人不能參加第二試。這項規定保障了應考人的身體健康和體格條件的合格性。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及相關法規 例子: 某位應考人在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因此被取消參加第二試的資格。 2. 第二款規定了體格檢查的項目和標準應該依照附表十的規定,這樣可以保證體格檢查的客觀性和一致性。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及相關法規 例子: 指定醫療機構依照附表十的規定進行體格檢查,確保了所有應考人都接受到相同標準的檢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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