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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第 7 條

  1. 1.本考試各等別考試總成績,一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著作或發明成績百分之三十五,口試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之;二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2. 2.各等別考試筆試成績,一等考試以應試科目英文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應試科目成績各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之;二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五,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3. 3.本考試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4. 4.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一等考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一等、二等考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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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7條,根據該條規定,我們可以逐項進行釋義: 1. 第一款表明了各等別考試的計分方式,具體依據筆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和口試成績的比例不同而有所區別。這條款的參考來源主要是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具體依據法規第幾條第幾款,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或案例。 2. 第二款則是闡明了筆試成績的計算方式,也是依據不同等別考試的科目來進行具體計算。同樣,這條款的參考來源也是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具體依據法規第幾條第幾款,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或案例。 3. 第三款關於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的規定,同樣也是根據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涉及到體能測驗的具體規定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或案例。 4. 最後一項內容則是對應考試人的資格限制,包括筆試、著作或發明成績未達標、口試成績未達標或體能測驗未及格者不予錄取等條件限制。這些限制的依據也都是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具體依據法規第幾條第幾款,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或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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