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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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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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第3條規定,本考試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筆試,第二部分為口試。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例如被告辦理八十九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的情況,可以看出口試評分是根據口試委員評分總和的平均數來評定考生的成績。如果第一試未錄取的考生,是不允許參加第二試的,也不會保留第一試的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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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