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檢覈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稱實際營養工作,指在國內從事左列各款工作之一,並繳有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者: 一、營養教育及指導。 二、謄食供應之監督及管理。 三、營養規劃及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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