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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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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資格,應繳驗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
銓敘
部銓敘
審定
函及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等文件。
前項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文件,如經原
核
發機關
廢止
,考選部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認定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報請考試院
撤銷
其及格資格,並
註銷
其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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