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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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國人領有該國各該類科技師有效執業證書,且經職業主管機關本於平等互惠之原則認可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 2.依前項規定取得本考試各該類科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者,其應試科目依附表六之規定;其考試方式,得以筆試、口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之審查或其他相互對等之適當方式行之。
- 3.前項考試之試題以中文為之者,應同時提供英文版題目。應考人得以中文或英文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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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