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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從事專任該科技術工作年資證明。工作年資證明文件應載明任職期間、實際擔任該科技術工作或工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三、任職期間任一年達八十分以上,其餘年度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考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
  2.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 三、任教聘書。 四、任教學校發給之講授學科證明書。
  3.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外國該類科技師證書。 二、取得證書時依據之該國法規規定。 三、為取得證書所提交審查之學歷、經歷證件、在學成績證明。
  4. 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考試及格證書。 三、擔任該科技術工作職務三年以上年資證明文件。職務年資證明文件應載明任職期間、實際擔任該科技術工作或工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四、任職期間任一年達八十分以上,其餘年度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或考核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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