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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之法律,如屬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列之任用法律時,各該法律主管機關應於特別遴用規定制定、增訂、修正後三個月內會商銓敘部協調主管機關,調查用人機關,將用各該特別遴用規定之職務,列表送銓敘部備查。
  2. 本法及本細則所稱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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