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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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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依法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及本法施行前考試法規所舉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2. 2.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依法銓敘合格,包括在本法施行前依下列法規經銓敘機關審查合格,或准予登記人員具有合法任用資格者: 一、依公務人員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種任用法規及各該機關組織法所定任用資格審查合格者。 二、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甲、乙兩款第一目及第三條甲、乙、丙三款第一目審定准予登記者。 三、依其他法規審查合格認為與銓敘合格有同等效力領有銓敘部證書者。
  3. 3.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依法升等合格,包括依下列法規取得升等任用資格或存記,得分別具有各該官等、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 一、本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或存記,具有簡任或薦任相當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依規定取得簡任存記或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簡任任用資格,具有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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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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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規
  •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銓敘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審定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9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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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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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依法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及本法施行前考試法規所舉辦之各類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