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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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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警佐四十歲。 二、警正四十五歲。 三、警監五十歲。
  2. 2.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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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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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650106 制定)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警佐四十歲。   二、警正四十五歲。   三、警監五十歲。   省(市)以上警察首長及升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立法理由警察人員業務紛繁,接觸廣泛,執行職務,須具強健體魄,與人接觸,須有飽滿精神與端莊儀態,故應規定最高年齡。又以高階職務,體力消耗較少,而以豐富之經驗為重,故又視其等第差別規定初任年齡,以應實際需要。另高級警察首長之任用,係為適應用人需要。現職人員升等晉階者,係以獎勵努力工作為著眼,且其因非初任,均應不受此限制。|

(0910620 修正)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警佐四十歲。   二、警正四十五歲。   三、警監五十歲。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現行條文第二項前段「省(市)以上警察首長」條文,已無適用之需要,爰酌作文字修正。

(1140107 修正)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警佐四十歲。   二、警正四十五歲。   三、警監五十歲。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立法理由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業務紛繁,接觸廣泛,執行職務,須具強健體魄,與人接觸,須有飽滿精神與端莊儀態,故應規定最高年齡。又以高階職務,體力消耗較少,而以豐富之經驗為重,故又視其等第差別規定初任年齡,以應實際需要。另高級警察首長之任用,係為適應用人需要。現職人員升等晉階者,係以獎勵努力工作為著眼,且其因非初任,均應不受此限制。|

(091062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現行條文第二項前段「省(市)以上警察首長」條文,已無適用之需要,爰酌作文字修正。

(1140107 修正)

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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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規定:「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警佐四十歲。 二、警正四十五歲。 三、警監五十歲。升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