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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警佐四十歲。 二、警正四十五歲。 三、警監五十歲。
  2.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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