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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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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警佐四十歲。 二、警正四十五歲。 三、警監五十歲。
  2. 2.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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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規定:「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警佐四十歲。 二、警正四十五歲。 三、警監五十歲。升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