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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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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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人員由內政部遴用及管理,或交由省(市)政府遴用及管理。
立法理由依照警察法第五條:內政部設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二條:警政署承內政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同條例第七條:警政署設人事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全國警察人事管理。為符以上各法之規定,本條特規定以由中央統一管理為原則,一旦大陸光復,仍得交由省(市)政府遴用及管理。
(0910620 修正)
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遴用及管理之權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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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0106 制定)
依照警察法第五條:內政部設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二條:警政署承內政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同條例第七條:警政署設人事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全國警察人事管理。為符以上各法之規定,本條特規定以由中央統一管理為原則,一旦大陸光復,仍得交由省(市)政府遴用及管理。
(091062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遴用及管理之權限,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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