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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5 條(改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施行前,經依法銓敘合格現任警察官之官等,依左列規定改任: 一、簡任改任警監。 二、薦任改任警正。 三、委任改任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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