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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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下: 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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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650106 制定)
警察官初任、晉階、升等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 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審定後,呈請總統任官。 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機關審定後,任官,或由省(市)政府核轉銓敘機關審定後,報內政部任官。
立法理由「官」為國家名器,其初任、晉階、升等均應任官一次,以示隆重,并按官等高低分別規定層請 總統任官或報由內政部任官。
(0910620 修正)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 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立法理由一、為簡化作業,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爰修正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始呈請任官,並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刪除省政府核轉之規定。
(1140107 修正)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下: 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立法理由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 核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官」為國家名器,其初任、晉階、升等均應任官一次,以示隆重,并按官等高低分別規定層請 總統任官或報由內政部任官。
一、為簡化作業,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爰修正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始呈請任官,並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刪除省政府核轉之規定。
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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