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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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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所定警察官與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之年資、考績得相互採計,依第十三條、前條第二項、第五項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相互取得任官(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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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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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60506 增訂)

警察官曾任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其相當官等職等之年資、考績,得併計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條第二項之年資、考績,取得各該任官資格。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解決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技術人員互相調任併計年資、考績升等(晉階)任用問題,爰增列本條規定,以資適用。

(0960615 修正)

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所定警察官與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之年資、考績得相互採計,依第十三條、前條第二項、第五項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相互取得任官(用)資格。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60506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解決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技術人員互相調任併計年資、考績升等(晉階)任用問題,爰增列本條規定,以資適用。

(0960615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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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4-1 條規定:「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所定警察官與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