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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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所定警察官與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之年資、考績得相互採計,依第十三條、前條第二項、第五項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相互取得任官(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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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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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60506 增訂)
警察官曾任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其相當官等職等之年資、考績,得併計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條第二項之年資、考績,取得各該任官資格。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解決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技術人員互相調任併計年資、考績升等(晉階)任用問題,爰增列本條規定,以資適用。
(0960615 修正)
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所定警察官與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之年資、考績得相互採計,依第十三條、前條第二項、第五項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相互取得任官(用)資格。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五項條文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7 條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3 條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1 條條文
(0860506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解決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技術人員互相調任併計年資、考績升等(晉階)任用問題,爰增列本條規定,以資適用。
(0960615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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