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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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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九條所稱主管職務,指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中正副首長及各級單位正副主管。所稱專門性職務,指刑事、外事及其他需具專門學能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其所指的主管職務包括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中的正副首長以及各級單位的主管。而專門性職務則指刑事、外事以及其他需要專門學能的職務。根據該條例所提及的法規,例如警察任務條例第 3 條對警察勤務的實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對警察的定義等,可以看出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需要依法令規定以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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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九條所稱主管職務,指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中正副首長及各級單位正副主管。所稱專門性職務,指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