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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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對於警察人員的官階改任,應由銓敘部按照改任人員原經依法敘定的本俸俸級,在警察人員俸表所列認定之。這表示在警察人員改任時,其官階的確定方式是基於原本的本俸俸級,並參考警察人員俸表的規定。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改任流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範例:根據裁判要旨內容,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表附註明定警察人員依本表規定敘級後,如轉任非警察官職務時,應依所轉任職務適用之俸給法,並按其原敘警察官俸級換敘轉任職務之相當俸級,以至最高年功俸為止,如有超出,仍予保留。這顯示了警察人員的改任流程與俸給法的相關性,因此在確定官階改任時,必須根據原本的俸級以及轉任職務適用的俸給法來評定。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銓敘名詞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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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