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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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項所定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係依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或撫卹人員死亡時,所適用之警察官職務等階表及警察人員俸表規定之等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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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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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項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5 條條文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3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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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