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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之資格,應就其畢業證書及任卸職證件審查之。但第四款之資格,並應照本規則第四條規定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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