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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之一審查之: 一 司法官考試及格證書。 二 司法官審查合格證書。 三 曾任推事、檢察官之任職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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