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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應就承審員考試及格證書審查之。其係各省司法委員承審員考試及格者,除考試及格證書外,並應將覆及格證書一併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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