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應就承審員考試及格證書審查之。其係各省司法委員承審員考試及格者,除考試及格證書外,並應將覆核及格證書一併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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