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任卸職證件及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 三 送審查前,最後連續經辦之判決書或其他文稿二十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