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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簡任典獄長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具有簡任公務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 曾任薦任典獄長二年以上,或曾經辦理監所事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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