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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薦任監所人員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具有薦任公務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 曾經辦理監所事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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