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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委任監所人員之資格,應就具有委任公務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審查之,但主管人員須將曾經辦理監所事務之證件一併送審。 前項人員之審查程序,準用本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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