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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規則之審查認為合格者,由司法行政部發給審查證明書,但依第十二條審查者,須經第二次審查及格後始得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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