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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2. 駐外人員應於收受人事派令後三個月內就(到)職。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得請求延長之,並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個月內就(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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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一個月內」 II: ❗️「三個月內」
peihsi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應主動作為的義務: §5保密義務、『§9就職期間』、§10奉派出差、§11堅守崗位之義務、§12依法定時間辦公、§13請假事由、§19執行職務之迴避、§21公務員保管責任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1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II 駐外人員應於收受人事派令後3個月內就(到)職。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得請求延長之,並於該事由終止後1個月內就(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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