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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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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2. 2.駐外人員應於收受人事派令後三個月內就(到)職。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得請求延長之,並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個月內就(到)職。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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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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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9 條規定:「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服務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服務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