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奉派出差,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延後完成工作等情形外,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奉派出差,除無法歸責之天災或其他情況外,應在核准的期限內往返。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公務員在派遣出差時能夠按時完成工作並返回。例如,如果一位公務員被派往外地開會,根據這項法規,他應該在核准期限內完成會議並返回原本的工作地點。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公務員奉派出差,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延後完成工作等情形外,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考量現代交通運輸系統便利發達,原定一星期內出發之期程、私自回籍等情形已不存在,爰修正相關規定,除特殊之情形外,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至公務員如係於公務以外安排私人行程,則不屬特殊情形,其仍應依事先核准之期程往返,個案情形應由權責機關(構)覈實認定。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考量現代交通運輸系統便利發達,原定一星期內出發之期程、私自回籍等情形已不存在,爰修正相關規定,除特殊之情形外,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至公務員如係於公務以外安排私人行程,則不屬特殊情形,其仍應依事先核准之期程往返,個案情形應由權責機關(構)覈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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