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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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奉派出差,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延後完成工作等情形外,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奉派出差,除無法歸責之天災或其他情況外,應在核准的期限內往返。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公務員在派遣出差時能夠按時完成工作並返回。例如,如果一位公務員被派往外地開會,根據這項法規,他應該在核准期限內完成會議並返回原本的工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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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