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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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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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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3

(0280708 制定)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0890630 修正)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增訂公務員每週休息日數,以使週休二日取得法源依據,並得視機關業務性質彈性行之。   二、明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實施之日昇條款,並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辦法,以顧及不同地區與各機關業務之差異性,以求周延。

(1110530 全文修正)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為利實務運作彈性,並尊重權責機關(構)人事管理權,以及同第五條長官修正為機關(構)理由,將「未奉長官核准」修正為「未經機關(構)同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80708 制定)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0890630 修正)

一、修正增訂公務員每週休息日數,以使週休二日取得法源依據,並得視機關業務性質彈性行之。   二、明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實施之日昇條款,並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辦法,以顧及不同地區與各機關業務之差異性,以求周延。

(11105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為利實務運作彈性,並尊重權責機關(構)人事管理權,以及同第五條長官修正為機關(構)理由,將「未奉長官核准」修正為「未經機關(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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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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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規定:「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