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我不知道。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增訂公務員每週休息日數,以使週休二日取得法源依據,並得視機關業務性質彈性行之。 二、明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實施之日昇條款,並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辦法,以顧及不同地區與各機關業務之差異性,以求周延。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為利實務運作彈性,並尊重權責機關(構)人事管理權,以及同第五條長官修正為機關(構)理由,將「未奉長官核准」修正為「未經機關(構)同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修正增訂公務員每週休息日數,以使週休二日取得法源依據,並得視機關業務性質彈性行之。 二、明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實施之日昇條款,並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辦法,以顧及不同地區與各機關業務之差異性,以求周延。
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為利實務運作彈性,並尊重權責機關(構)人事管理權,以及同第五條長官修正為機關(構)理由,將「未奉長官核准」修正為「未經機關(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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