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應該努力實現任務,不得因畏難而避開,也不得互相推卸責任或無故拖延。這項法條的適用可以舉出相關案例,比如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和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餘未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條次變更,餘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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