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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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應該努力實現任務,不得因畏難而避開,也不得互相推卸責任或無故拖延。這項法條的適用可以舉出相關案例,比如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和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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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