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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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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應該努力實現任務,不得因畏難而避開,也不得互相推卸責任或無故拖延。這項法條的適用可以舉出相關案例,比如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和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80708 制定)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1110530 全文修正)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餘未作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80708 制定)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111053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餘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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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服務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