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候補規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為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改分其他法官辦理。
回 司法官候補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為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改分其他法官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