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法施行前,經敘定暫支高職等之俸級有案者,仍准暫支本法俸表所列相當俸級。
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0條,該條款規定在本法施行前,經敘定暫支高職等之俸級有案者,仍准暫支本法俸表所列相當俸級。這表示在法律實施前已經敘定暫支高職等俸級的人員,仍可繼續暫支相當俸級。例如,如果在法律實施前某位公務人員的高職等俸級已經暫支,根據這條法規,他仍然可以暫支本法俸表所列的相當俸級。 參考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