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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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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施行前,經敘定暫支高職等之俸級有案者,仍准暫支本法俸表所列相當俸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0條,該條款規定在本法施行前,經敘定暫支高職等之俸級有案者,仍准暫支本法俸表所列相當俸級。這表示在法律實施前已經敘定暫支高職等俸級的人員,仍可繼續暫支相當俸級。例如,如果在法律實施前某位公務人員的高職等俸級已經暫支,根據這條法規,他仍然可以暫支本法俸表所列的相當俸級。 參考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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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在本法施行前,經敘定暫支高職等之俸級有案者,仍准暫支本法俸表所列相當俸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