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先予試用,並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實授者,按原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但已敘至本職等本俸最高級者,不予晉敘。
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如果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先予試用,並且在本法修正施行後期滿試用期並經考核成績合格後實授,則其可以按照原先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但如果已經敘到該職等本俸的最高級,則不予晉敘。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在法律修正前先經過銓敘審定先予試用,並在法律修正後期滿試用期並經考核成績合格後實授,則根據此條規定可以晉升本俸一級。但如果此公務人員已經敘到該職等本俸的最高級,則不得再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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