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互助補助之標準,規定如左: 一、結婚互助:互助人本人結婚者,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二、喪葬互助: (一) 互助人本人死亡,按參加互助年資補助。參加互助未滿七年者,一律補助六個福利互助俸額,參加互助滿七年以上者,自該年起,每一年增給二個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二) 互助人親屬死亡: 1 父母或配偶死亡,補助五個福利互助俸額。 2 子女死亡,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3 祖父母或孫子女死亡,以賴互助人撫養並經服務機關審查屬實者,補助二個福利互助俸額。 三、退休、退職及資遣互助:互助人奉准退休、退職或資遣者,一律按參加互助年資補助。參加互助未滿七年者,每滿一年補助一個福利互助俸額,參加互助滿七年以上者,自該年起,每一年增給二個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四、重大災害互助:互助人合法之房屋遭遇水災、風災、地震、火災之重大災害,得予補助。但火災之互助補助,以其發生非出於互助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為限。其補助標準,由住福會視災害程度及財務狀況核定之。 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學校互相調職人員,其參加互助年資,得合併計算。 互助人退休、退職或資遣時,其合計年資未滿半年部分,補助半個福利互助俸額,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部分,補助一個福利互助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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