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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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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父母之兄弟姊妹均為互助人,其父母喪葬互助之補助,以兄弟姊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及本人及子女喪葬互助之補助,以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子女或父母喪葬互助補助申請,以子女或父母中之一方申請為限。 父母、夫妻及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者,對同一事實之重大災害互助之補助,以父母、夫妻及兄弟姊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喪葬互助補助,除已成年之子服兵役死亡外,應以二十歲以下之未婚子女為限。但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且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扶養並經學校或公立醫院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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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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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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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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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 24 條規定:「同父母之兄弟姊妹均為互助人,其父母喪葬互助之補助,以兄弟姊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