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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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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訓練。 二、升任官等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辦理,以增進公務人員具備晉升官等所需工作知能之訓練。 三、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指為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之訓練。 四、行政中立訓練:指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之訓練。
  2. 2.本法第二條第三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 一、專業訓練:指為提升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晉升職務時所需專業知能,以利業務發展之訓練,或為因應各機關(構)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使現職人員具備適應新職所需之工作知能及取得新任工作專長,所施予之訓練。 二、一般管理訓練:指為強化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一般領導管理、綜合規劃、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為目的之訓練。 三、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指對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用或轉任,初次至公務機關(構)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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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身為一位法律系教授,針對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 a.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訓練。 範例:根據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之應考試權,考試錄取人員需要接受相關訓練,才能最終獲得證書並分發任用。 b. 升任官等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辦理,以增進公務人員具備晉升官等所需工作知能之訓練。 範例: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需要接受升任官等訓練,以符合晉升的資格要求。 c.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指為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之訓練。 範例:對於高階公務人員,需要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以備未來職務的需求。 d. 行政中立訓練:指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之訓練。 範例:根據法規要求,公務人員需要接受行政中立訓練,以確保其行政工作的公正性。 2.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 a. 專業訓練:指為提升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晉升職務時所需專業知能,以利業務發展之訓練,或為因應各機關(構)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使現職人員具備適應新職所需之工作知能及取得新任工作專長,所施予之訓練。 範例:在機關(構)學校內,公務人員需要接受專業訓練,以提升其在現職或晉升職務時所需的專業知識。 b. 一般管理訓練:指為強化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一般領導管理、綜合規劃、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為目的之訓練。 範例:公務人員需要接受一般管理訓練,以提高其領導管理、綜合規劃等能力。 c.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指對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用或轉任,初次至公務機關(構)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 範例:初次進用或轉任的公務人員需要接受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以適應新的工作環境。 以上所述資料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條文規定,以及相關例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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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