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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訓人員於訓練前二年曾參加高階公務人員訓練課程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提出課程抵免之申請,由保訓會組成審小組針對課程性質、範圍及時數等,予以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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