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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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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訓練前二年曾參加高階公務人員訓練課程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提出課程抵免之申請,由保訓會組成審
核
小組針對課程性質、範圍及時數等,予以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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