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向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如期參訓者,得於訓練開始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放棄參加訓練,或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該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保訓會應予停止訓練。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 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三、未經核准中途離訓。 四、曠課。 五、冒名頂替。 六、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確實證據。 七、參加本訓練課程測驗,違反保訓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經扣考處分。 八、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
受訓人員於訓練前二年曾參加高階公務人員訓練課程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提出課程抵免之申請,由保訓會組成審核小組針對課程性質、範圍及時數等,予以審查認定。
遴選或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評量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遴選或訓練成績評鑑時,應自行迴避。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書。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評鑑合格證書,並函知各受訓人員及其服務機關(構)、學校。
經本訓練評鑑合格並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者,每二年應參加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學習活動至少一次。
保訓會得於訓前及訓後進行受訓人員職能分析,併同遴選評測結果分別製作職能行為展現報告,函送服務機關(構)、學校,並提供受訓人員進行自主學習或參加客製化課程之參考。
本訓練所需經費,除由保訓會及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構)、學校收取必要費用。
保訓會為增進公務人員與產學界及民間團體之人才交流及學習分享,並提升培訓成效,得接受非公務人員之本國人士報名參加本訓練;其人員之資格審查及遴選評鑑作業程序等,比照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本訓練由保訓會每年訂定訓練計畫執行之。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班別、訓練對象、遴選方式、訓練課程及時數、預定訓練人數、推薦受訓名額、實施方式、評鑑方式、非公務人員參加訓練及收費項目等有關事項。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