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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訓會應依據各主管機關推薦受訓人員名冊辦理遴選評鑑作業,評鑑結果提報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審議後,公布錄取受訓人員名單。
  2. 前項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除保訓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考試院、行政院及其他關係院派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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