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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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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實授現任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最近二年年終考績列甲等以上,且具發展潛力者,得經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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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參加本訓練。
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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