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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最近二年年終考績列甲等以上,且具發展潛力者,得經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本訓練。
  2. 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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