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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16 條

  1. 1.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構)、學校用人之查詢。
  2. 2.為確保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正確性、即時性及完整性,保訓會應定期請銓敘部提供最新銓審資料。
  3. 3.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人員,如有資料異動之情形,服務機關應主動通知保訓會更正或補充。
  4. 4.各機關(構)、學校如有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用人需求時,得向保訓會提出查詢申請,保訓會應提供所需相關資訊。
  5. 5.各機關(構)、學校使用保訓會所提供之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6. 6.曾參加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訓練成績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者,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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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釋義以及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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