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16 條
- 1.經本訓練評鑑合格者,由保訓會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提供機關(構)、學校用人之查詢。
- 2.為確保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正確性、即時性及完整性,保訓會應定期請銓敘部提供最新銓審資料。
- 3.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人員,如有資料異動之情形,服務機關應主動通知保訓會更正或補充。
- 4.各機關(構)、學校如有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用人需求時,得向保訓會提出查詢申請,保訓會應提供所需相關資訊。
- 5.各機關(構)、學校使用保訓會所提供之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 6.曾參加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訓練成績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者,比照本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釋義以及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