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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訓練課程以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為目的。
  2. 本訓練依受訓人員職等或職務採分班方式辦理。
  3. 本訓練之期間為六個月至一年。訓練課程分為國內課程及國外課程。
  4. 受訓人員與保訓會或文官學院有關訓練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得另以行政契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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