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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訓練應對受訓人員實施評鑑,評鑑方式採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
  2. 過程評鑑項目如下: 一、生活考評。 二、教與學考評。 三、職務見習考評。 四、國外研習考評。
  3. 總結評鑑綜整各班職能及其他項目進行考評。
  4. 綜合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之表現,評定各項成績,並撰寫評鑑結果報告書。
  5. 評鑑成績分為傑出、優秀、良好、普通及不佳五等級。
  6. 保訓會核定過程評鑑及總結評鑑成績,各項成績均達良好等級以上者為評鑑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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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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