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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訓練人數、訓練容量及機關間均衡等因素,分配推薦受訓名額。
  2. 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函送保訓會。
  3. 中央二級機關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將推薦受訓人員名冊函送中央一級機關,中央一級機關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函送保訓會。
  4.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受訓人員進行初審,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函報行政院,行政院於三月一日前函送保訓會。
  5. 主管機關就擬推薦受訓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審,並請被推薦受訓人員確認其資格條件。必要時,得召開甄審委員會或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條件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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