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本訓練評鑑合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除名: 一、退休、辭職、資遣免職停職休職撤職及死亡。 二、受訓人員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 三、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日起六年內未獲陞任。 四、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日起每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參加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學習活動。 五、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認為應予除名。
  2.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辭職及資遣,不含由常務人員轉任為政務人員之情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