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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18 條

  1. 1.參加本訓練評鑑合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除名: 一、退休、辭職、資遣免職停職休職撤職及死亡。 二、受訓人員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 三、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日起六年內未獲陞任。 四、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日起每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參加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學習活動。 五、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認為應予除名。
  2. 2.前項第一款之退休、辭職及資遣,不含由常務人員轉任為政務人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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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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